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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 (已判决)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居委会兴万达广场*楼***服装店盗窃该商店内十件衣服。经鉴定,被盗的十件衣服价值为3630元人民币。

2、2018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杨某某(已判决)租用陈某甲(已判决)驾驶的车辆,去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玉泉东路**号***服装店附近,王某乙、杨某某与王某甲进入该商店盗窃商店内的三件衣服。

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杨某某租用陈某甲驾驶的车辆,去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百货***服装店附近,王某乙、杨某某、王某甲进入该商店盗窃了三件羽绒服和一件毛织外套。

4、2019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 杨某某乘坐陈某甲驾驶的车辆,去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友田万家**服装店附近,王某乙、杨某某、王某甲进入该商店盗窃了三件羽绒服。

5、2019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 杨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胜路大润发,三人进入该商场*楼***服装店内盗窃了三件衣服。

6、2019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 杨某某租用陈某甲驾驶的车辆,去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友田万家商场附近,王某乙、杨某某、王某甲进入该商场**服装店盗窃了四件羽绒服。经鉴定,被盗的四件羽绒服价值151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深圳市公安局坑梓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唐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图像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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