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8年7月6日被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强奸(未遂)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兴山县境内,以伪装身份的方式获取他人信任后实施盗窃,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下同)460元。
1.2017年7月26日,王某甲来到兴山县**乡**村**组,谎称是装电表的工作人员并自称会按摩治病,获取被害人高某某信任。在帮高某某按摩过程中,王某甲将高某某脱下挂在椅背上一件外套口袋中的260元现金盗走,被高某某发现后迅速逃离。
2.2018年3月12日,王某甲来到兴山县**镇**村**组,谎称是扶贫干部获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然后以口渴、办理证件等为由进入王某乙家中,趁王某乙不备将其包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妮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湖北省兴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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