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7年8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晋江市**镇**村**宿舍楼下,盗窃走被害人詹某某一部黑色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

2、2019年1月5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晋江市**镇**村钱头公园内,盗窃走被害人王某乙的电线八斤多(无法估价);

3、2019年1月8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晋江市**镇**村钱头公园内,盗窃走被害人王某乙、吴某某的电线约九斤半(无法估价);

4、2019年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晋江市**镇**村力量便利店旁盗窃走被害人谢某某一部黑色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9日凌晨3时许在晋江市**镇**附近被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到MERIOR牌两轮自行车一辆、人民币30元,其中人民币3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乙、上述自行车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MERIOR牌两轮自行车、人民币30元的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及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