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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9〕334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批准逮捕,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乘天黑之机,先后两次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共心村街上组、大土组,分别盗走居民妇女邓某某、彭某某家黄果树牌磨砂烟2条、女式马裤1条等物。经鉴定,2条黄果树磨砂烟价格为260元。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乘天黑之机,先后三次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共心村盘垭口组居民妇女杨某某家,盗走晾晒的女式外裤11条、女式内裤5条等物。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到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平安街、共心村龙井组、街上组等地,盗取居民妇女谢某某、向某某、王某丙等人的内衣、内裤等物,共计实施十四次盗窃活动。其中,谢某某被盗八次,物品为:女式红色内裤一条、米白色女式内裤一条、橘黄色女式长裤一条、米白色女式长裤一条、粉色蕾丝花边女式内裤一条、浅绿色女式内裤一条、粉色女式内裤一条、白色女式T恤一件;向某某被盗四次,物品为:女式粉红色内裤1条、女式青色长裤1条、白色内衣1件、女式灰色内裤1条;王某丙被盗两次,物品为;女式黑色内衣1件、女式内裤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内衣、内裤、竹竿等物证;2、诉讼文书等书证;3、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强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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