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盗窃罪,于1996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脱逃罪、抢劫罪于2000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因盗窃罪,于2009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9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来到台安、营口、庄河、岫岩,多次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
一、2019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王某甲来到鞍山市台安县,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15辆车内财物,其中:
1.将被害人辽C****6丰田汉兰达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2.将被害人刘某甲辽A****0长安CS35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3.将被害人辽C****6吉利博越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4.将被害人辽L****9丰田凯美瑞轿车主驾驶玻璃损毁,盗走现金人民币1080元;
5.将被害人袁某某辽C****8哈弗H6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6.将被害人刘某乙辽L****6别克凯越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80元、充电宝1个;
7.将被害人辽G****9海马SUV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8.将被害人辽A****6丰田汉兰达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9.将被害人辽C****9尼桑轩逸车辆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10.将被害人辽C****9路虎揽胜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1.将被害人侯某某辽C****7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2.将被害人辽A****E大众途观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3.将被害人辽C****7长城H6吉普车副驾驶车玻璃损毁,盗走车内芙蓉王香烟2盒;
14.将被害人马某某辽C****T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主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15.将被害人辽C****T现代瑞纳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二、2019年11月3日夜至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来到营口市鲅鱼圈区,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5辆车内财物,其中:
1.将被害人辽H****0丰田凯美瑞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2.将被害人辽H****1尼桑轩逸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3.将被害人王某丙辽H****5本田缤智SUV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近视眼镜1副。
4.将被害人辽H****9桑塔纳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5.将被害人张某甲辽H****9北京吉普BJ40越野车副驾驶车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三、2019年11月5日夜至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大连市庄河市,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5辆车内财物,其中:
1.将被害人辽B****7捷豹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2.将被害人徐某甲辽B****8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将被害人郝某某辽B****3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800元,美金300元。
4.将被害人王某丁辽B****6英菲尼迪FX35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男款TF牌墨镜1副;
5.将被害人李某乙辽B****6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500元。
四、2019年11月8日夜至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政府回迁楼小区、黄金局附近、现代人家园小区、越都华庭小区,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21辆车内财物,其中:
1.将被害人于某某辽C****8丰田汉兰达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2.将被害人卜某某辽C****9东风SX6车辆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3.将被害人辽C****7尼桑奇骏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天子牌香烟1盒。
4.将被害人赵某丙辽C****3尼桑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
5.将被害人辽C****9丰田雷凌牌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棕色手包1个、黑色外套1件、现金40余元。案发后,被盗手包、外套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姜辉。
6.将被害人辽C****5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南京煊赫门香烟6盒。
7.将被害人辽C****N宝来牌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8.将被害人王某戊辽C****3现代IX35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9.将被害人辽B****6长城哈佛H6酷派车辆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0.将被害人徐某丙辽A****3丰田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900元;
11.将被害人赵某丁辽C****8飞度牌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12.将被害人张某乙辽C****3丰田酷路泽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100元。
13.被害人刘某丁辽C****7丰田霸道吉普车主驾驶车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玉溪香烟2盒。
14.将被害人王某己辽C****1丰田凯美瑞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人民大会堂香烟1条。
15.将被害人孙某某辽C****5速腾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6将被害人高某某辽5A5V8大众途昂车辆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8800余元,岫岩县万客来超市1000元购物卡1张。
17.将被害人吴某某辽C****7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8.将被害人谭某某辽C****H丰田RAV4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19.将被害人刘某戊辽C****3现代IX35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黑色书包1个。案发后,被盗书包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刘某戊。
20.将被害人辽C****8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850元。
21.将被害人付某某辽C****7本田CRV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经营**发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在营口鲅鱼圈区被损毁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1718元;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庄河被损毁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3709元;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损毁汽车玻璃、盗窃双肩书包等价值共计人民币8886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作案46起,盗窃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100元,美金300元,损毁车辆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14163元。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盗钱款人民币471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衣浩
助理检察员: 齐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志福,男,1971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10304123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王家新村371号。因盗窃罪,于1996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脱逃罪、抢劫罪于2000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因盗窃罪,于2009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9日间,被告人王志福先后来到台安、营口、庄河、岫岩,多次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
一、2019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王志福来到鞍山市台安县,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15辆车内财物,其中:
1.将被害人王娜辽C592Z6丰田汉兰达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2.将被害人刘长青辽AJ8Z80长安CS35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3.将被害人马辉辽C918B6吉利博越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4.将被害人赵岩辽LHR999丰田凯美瑞轿车主驾驶玻璃损毁,盗走现金人民币1080元;
5.将被害人袁思宝辽C737W8哈弗H6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6.将被害人刘红英辽LKL516别克凯越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80元、充电宝1个;
7.将被害人王爽辽G6V009海马SUV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8.将被害人刘阳辽A28JQ6丰田汉兰达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9.将被害人赵鹏辽C7J159尼桑轩逸车辆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10.将被害人齐树杰辽CN8539路虎揽胜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1.将被害人侯中华辽C879F7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2.将被害人金红松辽A7G72E大众途观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3.将被害人黄朋辽CFD557长城H6吉普车副驾驶车玻璃损毁,盗走车内芙蓉王香烟2盒;
14.将被害人马荣泽辽C1773T丰田汉兰达吉普车主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15.将被害人韩志辽C8607T现代瑞纳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二、2019年11月3日夜至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志福来到营口市鲅鱼圈区,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5辆车内财物,其中:
1.将被害人周洪辽HR5890丰田凯美瑞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2.将被害人李超辽H0M981尼桑轩逸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3.将被害人王雅静辽H1Q375本田缤智SUV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近视眼镜1副。
4.将被害人董彬辽H28289桑塔纳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5.将被害人张海颖辽HLL559北京吉普BJ40越野车副驾驶车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三、2019年11月5日夜至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志福来到大连市庄河市,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5辆车内财物,其中:
1.将被害人曲娟辽BY7Y87捷豹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2.将被害人徐晓妮辽B4YC48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将被害人郝玉国辽BG63M3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800元,美金300元。
4.将被害人王佶华辽B8YF06英菲尼迪FX35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男款TF牌墨镜1副;
5.将被害人李振龙辽B96RQ6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500元。
四、2019年11月8日夜至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志福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政府回迁楼小区、黄金局附近、现代人家园小区、越都华庭小区,通过损毁车玻璃的手段,盗窃21辆车内财物,其中:
1.将被害人于洪涛辽CXW368丰田汉兰达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2.将被害人卜恩鹏辽CEG029东风SX6车辆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3.将被害人崔凯辽CZF767尼桑奇骏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天子牌香烟1盒。
4.将被害人赵春华辽CIN113尼桑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
5.将被害人姜辉辽C35L89丰田雷凌牌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棕色手包1个、黑色外套1件、现金40余元。案发后,被盗手包、外套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姜辉。
6.将被害人杨宁辽CPD805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南京煊赫门香烟6盒。
7.将被害人徐洋辽C0565N宝来牌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8.将被害人王振兴辽CYW373现代IX35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9.将被害人王毅辽B59DD6长城哈佛H6酷派车辆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0.将被害人徐秀东辽A70TS3丰田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900元;
11.将被害人赵云峰辽C221V8飞度牌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12.将被害人张国威辽CPU833丰田酷路泽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100元。
13.被害人刘安刚辽CGA617丰田霸道吉普车主驾驶车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玉溪香烟2盒。
14.将被害人王成斌辽C971V1丰田凯美瑞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人民大会堂香烟1条。
15.将被害人孙代富辽CEA265速腾轿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6将被害人高松辽5A5V8大众途昂车辆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8800余元,岫岩县万客来超市1000元购物卡1张。
17.将被害人吴成彬辽CXG977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18.将被害人谭立华辽C5088H丰田RAV4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19.将被害人刘艳艳辽C86C33现代IX35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黑色书包1个。案发后,被盗书包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刘艳艳。
20.将被害人冷东辽C2N678丰田霸道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850元。
21.将被害人付晓霞辽C1N277本田CRV吉普车副驾驶玻璃损毁,未盗窃到车内财物。
经营口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在营口鲅鱼圈区被损毁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1718元;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庄河被损毁汽车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3709元;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损毁汽车玻璃、盗窃双肩书包等价值共计人民币8886元。
综上,被告人王志福盗窃作案46起,盗窃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100元,美金300元,损毁车辆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14163元。被告人王志福于2019年11月1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盗钱款人民币471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丽东、田永壮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松、吴成彬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志福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福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志福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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