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捕前住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1994年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5年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因盗窃罪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9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辽阳市太子河区**市场附近一平房被害人任某某家中,将西屋纱窗捅坏后钻窗入室,在西屋化妆台上的绿色兜子内盗走现金300元人民币,后离开现场,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窜至辽阳市太子河区**街道**村杜某甲姐姐杜某乙家中,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捡起一根铁管撬开窗户上的铁栏杆钻入室内,将箱柜中的衣物翻动后未发现现金及贵重物品,后跳墙离开现场。

2019年9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太子河区**村辽阳市**厂办公室外进入一辆黑色尼桑车内,被车主王某乙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王某甲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任某某、杜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满泉
    王佳茵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