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其舅舅孙某某经营的大金空调工作,负责安装空调。2020年1月,被害人购买大金空调,要求安装在辽阳市晟宝龙一居民家。孙安排王某甲到此居民家安装空调内挂机,王某甲通过装修公司的人知道此房屋电子门的密码。2020年1月27日,王某甲因没有得到孙的工钱,晚上23时,酒后驾驶租来的辽K****2白色捷达轿车到晟宝龙小区之前装空调的住户,按电子门的密码进入屋内,将6个空调内机全部拆下,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辽市价刑字(202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的于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2600元。
案发后,2020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辽阳县河栏镇玉石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丙、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辩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洋
检察官助理:张刚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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