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潜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区内盗窃。先后在小区B区**号楼**单元102室,被害人何某某家中盗窃两次;在小区B区**号楼**单元202室,被害人郑某某家中盗窃四次;在小区**冒菜店和**便利店各盗窃一次;在小区B1号楼2单元2号房,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一次。共盗得现金、烟酒、手机等物,总价值一万六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逮捕证、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何某某等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盗窃财物清单;
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