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栋**号。因盗窃,于2008年9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6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至**公司**分厂厂房内,利用回收废旧木托盘和废旧吨袋之机,盗窃废旧中间包托盘共计10个,后陆续销赃至本市雨山区佳山乡**村工业园二期**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废旧中间包托盘价值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作案轨迹监控截图、手机微信截图、赃物辨认图片、车辆情况查询检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记账本、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乙、费某某、冯某某、孙某甲、马某某、汪某某、金某某、孙某乙、章某某、刘某甲、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记账本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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