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2019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预谋,趁富平县齐村乡石窠村四组齐某某家无人之际,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齐某某家中,盗走该户红色绿驹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小麦四袋和木梯一把。当晚,被告人又采取搭梯的方式,翻墙进入富平县齐村乡石窠村四组王某乙家中,盗走该户小麦五袋。经富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齐某某家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1348元。齐某某家和王某乙家被盗小麦价值共计1039元。
2、2020年5月8日14,被告人王某甲来到铜川市宜君县云梦乡塬树村某某某的住所,采取强推的方式将带锁房门推开,进入室内,盗得某某某运动鞋一双,黑色双肩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600元、衣服、钱包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领条、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陈某甲、杨某某证言,被害人齐某某、王某乙、某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甲陈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艳
检察官助理:陈旭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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