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村**号,暂住太原市**区**街**房。2001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2月3日因犯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1时左右,在本市杏花岭区伞儿树东旭小区一号楼、二号楼、六号楼周围,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共同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牌酷领型电动车原装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495元),盗窃被害人贺某某(价值人民币278元);盗窃被害人于某某雅迪牌TDP2041Z型电动车原装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1027元),盗窃被害人冯某某豪林牌TDT01Z电动车原装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344元),盗窃张某某雅马哈牌电动车原装电池一组(价值人民币358元);盗窃被害人任某某(价值人民币377元),盗窃被害人王某丙雅迪牌尚米型电动车原装电池、尚米B型电动车原装电池各一组(价值人民币各258元)。案发后,电瓶二组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丙,其余赃物未追回。
2020年10月20日5时许, 在本市迎泽区桃园北路大澡堂三层散座区,被告人王某甲趁被害人薛某某睡着,盗窃薛某某放在身旁的白色华为P30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75元)。后趁被害人谢某某睡着,盗窃谢某某放在旁边茶几上的黑色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35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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