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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窝藏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某甲,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颍上县******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王某乙、王某丙与同案嫌疑人刘某某三人逃至合肥市见到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乙、王某丙系网上在逃人员的情况下,为了帮助王某乙、王某丙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王某甲通过租赁在合肥市包河区**巷**公寓向王某乙、王某丙提供藏匿处所。2019年5月6日许,合肥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民警通过侦查发现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藏在合肥市包河区**巷**公寓**房间内,将三人抓获。同日,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在合肥市包河区百脑汇电脑城将涉嫌窝藏罪的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卫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及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颍上县公安局在合肥市包河区**巷**公寓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经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评估,被告人王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琳

代理检察员:张丽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栋**室,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复印件)。

4.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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