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印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区阿庄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区阿庄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区阿庄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23时许,阿庄镇**村村民王某甲、王某丙醉酒后至郭某某麻将馆,王某甲与人打牌期间发生口角,王某丙叫来王某乙,王某乙打砸麻将馆,掀翻两台麻将桌,砸坏两扇铝合金门玻璃,后王某甲、王某乙无故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郭某某逃离,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又追打郭某某至阿庄派出所,手摇脚踢派出所电动大门,辱骂派出所人员,造成派出所电动大门损坏,进入派出所后王某甲、王某乙对派出所辅警王某丁进行殴打。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共计4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酒后借故生非打砸麻将馆、殴打被害人郭某某,损坏派出所大门,殴打阿庄派出所辅警王某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王某丙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一然
检察官助理:孙哲哲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零材料7页,光盘4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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