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电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7时许,东台市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接到王某丙报警称,邻居将巷道拦起来不让其走。后民警丁某某带领辅警高某某、周某某赶赴现场处警。经现场了解,被告人王某乙因与王某丙存在邻里纠纷将位于两家之间的公巷用砖头拦起来。民警丁某某劝说王某乙将砖头拆除未果,对王某乙口头传唤,在带离王某乙过程中,王某乙对民警丁某某实施推搡。被告人王某甲为阻止民警带走其父亲王某乙,对民警丁某某实施推搡、搂抱,将民警摔倒在地,用身体压住民警长达一分钟左右。王某甲被拉开后,王某乙又指使其妻徐苏凤揪住民警丁某某警服。经鉴定,民警丁某某左颈、左肘部擦伤、辅警高某某右肘部划伤,均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警丁某某、辅警高某某均对王某乙、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东台市公安局执法过程的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两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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