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二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某甲、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1年4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2014年7月10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提供毒品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路**排**号。2016年6月30日因吸毒、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7月被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6年8月6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绰号:某某丙、白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日被公安宝坻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5日因提供毒品、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7月15日决定对白某甲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白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白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白某甲吸食冰毒。
2019年4月30日左右一天的22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翰墨园小区1号楼1单元702室其住处,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转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的一个洗浴门口处其借用的一辆白色奇瑞QQ轿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5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翰墨园小区1号楼1单元702室其住处,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翰墨园小区1号楼1单元702室其住处,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6月30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宝坻区**镇**路**排**号其家中容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北省廊坊市渠口镇泃河大堤西侧公路边其驾驶的黑色GLK奔驰SUV轿车上,容留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北廊坊市渠口镇泃河大堤西侧公路边其驾驶的黑色GLK奔驰SUV轿车上,容留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白某甲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处罚期间,主动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奔驰汽车等物证;
2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6微信转账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分别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被告人白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白某甲在行政处罚期间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白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颖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白某甲现羁押在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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