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单元。因赌博,于2016年11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8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寄押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于2019年7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绑架罪,于2003年5月2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12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单元。因赌博,于2015年4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8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11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11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薛某某、郑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叶某某、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每两三天一次在港头等镇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拔九点”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每换一副牌收取人民币500元,对赢钱庄家按所赢钱数5%抽水。2019年6月24日、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合股经营赌场。被告人王某甲雇请被告人卢某甲帮忙召集赌徒;雇请被告人薛某某、王某乙帮忙抽水;雇请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运送参赌人员;雇请被告人郑某某帮忙运送参赌人员、望风;雇请被告人叶某某帮忙望风。

被告人王某甲所开设赌场每天可抽头盈利约人民币3000元,共计开设约30天,共抽头盈利约人民币9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合股开设赌场2天,未分到钱即被抓获。被告人薛某某帮忙抽头约25天,共获得工资约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帮忙抽头5天,共获得工资约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郑某某帮忙运送参赌人员望风5天,共获得工资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运送参赌人员3天。被告人卢某甲帮忙召集参赌人员2天,共获得工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叶某某帮忙望风2天,共获得工资人民币200元。

2019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福清市港头镇西芦村养鸭场开设的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参赌人员魏某某等人。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乙在福清市动车站被抓获。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贵州省贵阳东车站被抓获。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康成建材市场门口被抓获。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卢某甲自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寄押证明、手机通话清单、行政罚款收据、诊断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黄某某、何某某等18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薛某某、王某乙、郑某某、陈某某、卢某甲、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相片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手机截屏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薛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卢某甲、陈某某、叶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中王某甲、薛某某情节严重,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系赌场经营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某某受雇在赌场中抽水,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卢某甲、陈某某、叶某某受雇在赌场中抽水、接送赌客、召集赌徒、望风等,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卢某甲、叶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卢某甲、叶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捷

2020年3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王某乙、郑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0759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1076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85089****。

2.卷宗8册共计944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