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商丘市唯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互联网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互联网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商丘市唯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互联网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商丘市唯县**乡**村**号。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丙、路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份至2020 年5 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另案处理)注册河南省**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王某甲担任法人代表,并纠集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河南省商丘市唯县中央大街唯美广告二楼,使用女性身份在聊天软件上与男性被害人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开通淘宝网店,后通过虚假下大单,需要补足套餐费才能发货为由骗取被害人付费开通套餐,再以需要专人打理升级套餐、找淘宝客服进行网店关联为由骗取被害人付费开通后续套餐。其中李某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占公司85%股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中从事业务员工作并冒充淘宝运营客服、套餐四VIP 运营老师,占有公司10%股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张某某在本案中从事业务员工作、冒充淘宝运营客服,并指导业务员聊天,同时负责虚假下大单,占有公司5%股份;被告人王某乙在本案中为公司业务员诱骗被害人开设淘宝网店及开通后续套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9800元;被告人王某丙在本案中为公司业务员诱骗被害人开设淘宝网店及开通后续套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路某某在本案中为公司业务员诱骗被害人开设淘宝网店及开通后续套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1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10 月份至2020 年5 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配合由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女性身份、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诈骗被害人谢某某21300元、被害人周某某13979元。
2.2020 年3 月,被告人王某乙与李某甲、王某甲配合由被告人王某乙使用女性身份、王某甲负责冒充淘宝运营客服、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李某乙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李某乙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李某乙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诈骗被害人李某乙39800元。
3. 2020 年3 到4月间,被告人王某丙与李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配合由被告人王某丙使用女性身份、王某甲或张某某负责冒充淘宝运营客服,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向某某、龙某某、桂某某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向某某、龙某某、桂某某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向某某、龙某某、桂某某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诈骗被害人向某某25900元、被害人龙某某32800元、被害人桂某某1300元。
4. 2020 年3 到4月间,被告人路某某与李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配合由被告人路某某使用女性身份、王某甲或张某某负责冒充淘宝运营客服、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岳某某、李某丙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岳某某、李某丙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岳某某、李某丙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诈骗被害人岳某某36800元、被害人李某丙14300元。
5. 2019 年10 月份至2020 年5 月间,涉案人员张某某、杨某甲、李某丁、崔某某、陈某某、杨某乙、栗某某等人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配合由上述涉案人员冒充女性身份、王某甲或张某某负责冒充淘宝运营客服,李某甲冒充淘宝技术运营老师在聊天软件上与被害人聊天,采用以网恋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开通淘宝网店,后以各种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淘宝网店运营套餐费,分别致使被害人赵某某被骗金额6960 元、被害人张某甲被骗金额35800 元、被害人马某某被骗金额31800元、被害人王某丁被骗金额38377 元、被害人唐某某被骗金额22789元、被害人徐某某被骗金额22800元、被害人伍某某被骗金额27717元、被害人葛武雄被骗金额14807元、被害人王某戊被骗金额6460 元、被害人胡某某被骗金额14580 元、被害人张某某被骗金额28100 元、被害人王某戌被骗金额14200 元、被害人朱某某被骗金额34800 元、被害人张某甲被骗金额15300 元、被害人曹某某被骗金额13560 元、被害人高某某被骗金额5960 元、被害人张某丙被骗金额6220 元、被害人吴某某被骗金额6660 元、被害人王某庚被骗金额31900 元、被害人王某辛被骗金额4300 元、被害人田某某被骗金额5295 元,共计人民币388385元。
被告人王某丙、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丙、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缓刑期间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胡晶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路某某现在河南省商丘市唯县城郊乡保庙村130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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