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巷**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花园**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天津市南开县人,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小区**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9月7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海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路**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10月9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街**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镇**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街**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斗门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包某某、房某某、于某某、王某丙、林某甲、彭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案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13日将本案退回斗门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4月13日补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越南人杨某甲(外文名DUONG某某,外号“阿兰”,另案处理)纠集相关人员,长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活动,利用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发布象牙、虎骨等动物制品信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包某某、房某某、于某某、王某丙通过微信与杨某甲等人联系后,将相关信息在自己的朋友圈转发,根据国内客户需要联系杨某甲团伙购买象牙、虎骨等动物制品转卖牟利,并由杨某甲安排人员将动物制品走私进境后交付给指定的国内客户。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彭某某与杨某甲商定,由其二人负责为杨某甲在广西东兴市接收走私入境的动物制品并邮寄给指定的国内收货人,按货物数量收取带工费。此后,被告人林某甲、彭某某将动物制品交由快递员凌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邮寄发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杨某甲订购动物制品并支付定金或全款、提供国内客户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后,杨某甲团伙组织人员将动物制品走私入境,通过快递邮寄给王某甲指定的王某丁、卢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国内客户。后孙某某将象牙手链送给张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丁将虎皮送给其舅舅马某某(另案处理)。
侦查机关依法在马某某处扣押的虎皮1张、卢某某处扣押的象牙葫芦配件50克、孙某某处扣押的狮骨500克、张某甲处扣押的象牙手链80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豹属虎的皮、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及哺乳纲食肉目猫科狮的骨头,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共计人民币812916.71元。
二、被告人王某乙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乙通过上述方式向杨某甲订购动物制品并支付定金或全款、提供国内客户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后,由杨某甲团伙组织人员将动物制品走私入境,通过林某甲、彭某某快递邮寄给王某乙指定的董某某、王某戊、范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国内客户。
侦查机关依法在董某某处扣押的狮骨368克、王某戊处扣押的象牙笔筒473克、范某某处扣押的狮骨20块、余某某处扣押的象牙茶壶及茶杯985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哺乳纲食肉目猫科狮的骨头、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共计人民币90750.49元。
三、被告人房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房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杨某甲订购动物制品并支付定金、提供国内客户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杨某甲团伙组织人员将动物制品走私入境后,通过林某甲、彭某某等人快递邮寄给房某某指定的毕某某(另案处理)等国内客户。房某某确定国内客户收货后,将扣除自己利润部分的货物余款微信转给杨某甲团伙。
侦查机关依法在毕某某处扣押的狮骨730克、象牙手镯41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哺乳纲食肉目猫科狮的骨头、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共计人民币16708.34元。
四、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杨某甲订购动物制品并支付货款、提供国内客户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后,杨某甲团伙组织人员将动物制品走私入境,通过林某甲、彭某某快递邮寄给于某某指定的林某乙、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国内客户。
侦查机关依法在林某乙处扣押的象牙手镯及项链共285克、杨某乙处扣押的象牙手镯70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共计人民币14791.79元。
五、被告人包某某的犯罪事实
2008年左右,被告人包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杨某甲后,与杨某甲使用的“阮某某越南牙”、“越南仓库”、“越南二号”等微信号联系购买动物制品并转卖牟利。2017年8月,包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杨某甲订购动物制品并支付定金、提供国内客户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后,杨某甲团伙组织人员将动物制品走私入境,通过快递邮寄给包某某指定的国内客户杜某某(另案处理)。
侦查机关依法在包某某处扣押的象牙制品167克、狮子爪甲1件、雪豹爪甲1件、狮骨制品2件、狮骨4件,杜某某处扣押的狮子牙34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哺乳纲食肉目猫科狮的骨头、爪甲、牙齿,哺乳纲食肉目猫科雪豹的爪甲,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共计人民币16263.95元。
六、被告人王某丙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通过上述方式向杨某甲订购动物制品并支付货款、提供国内客户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后,杨某甲团伙组织人员将动物制品走私入境,通过林某甲、彭某某快递邮寄给王某丙指定的国内客户张某乙(另案处理)。
侦查机关依法在张某乙处扣押的象牙手镯163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共计人民币6791.72元。
七、被告人林某甲、彭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开始,杨某甲安排越南人“阿俊”及另一名越南人(均另案处理)将走私进境的动物制品送到被告人林某甲、彭某某位于东兴市建设街29号的住处。林某甲、彭某某收到货物后,由彭某某通知中通快递的凌某某前来收货,并按照杨某甲提供的地址寄给国内收货人。2019年5月中旬,因杨某甲安排的送货人被执法机关查获,遂改变送货方式,由林某甲使用杨某甲提供的17063566528手机号码与送货人提前联系约定时间和地点交收货物。2019年5月底,林某甲、彭某某委托凌某某发货的一票象牙制品货物被快递公司查验发现。此后为逃避检查,发货方式改为由林某甲自行驾车将动物制品运到南宁市,交由南宁圆通快递的邓某某继续发货。
经查,林某甲、彭某某负责收发前述国内客户的动物制品有:范某某的狮骨20块、余某某的象牙茶壶497克、孙某某的狮骨500克、张某甲的象牙手链80克、王某戊的象牙笔筒473克、毕某某的狮骨730克、杨某乙的象牙手镯70克、张某乙的象牙手镯163克、卢某某的象牙葫芦配件50克。
另查,侦查机关依法在林某甲、彭某某处扣押的狮骨1440克、广西吉祥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仓库扣押的象牙制品90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哺乳纲食肉目猫科狮的骨头、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共计人民币18750.03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甲、彭某某接收、邮寄走私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179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包某某、房某某、于某某、王某丙、林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被告人王某乙、房某某、包某某、于某某、王某丙、林某甲、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情节较轻,上述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包某某、房某某、于某某、王某丙、林某甲、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嘉润
检察官助理:崔运菲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包某某、林某甲、彭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房某某(联系电话1355390****)、于某某(联系电话1882069****)、王某丙(联系电话1591868****)被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五十册和检察笔录二十七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扣押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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