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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 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3月12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镇头份村的工场制造气枪铅弹,通过加入“打猎”QQ群等网络方式发布售卖气枪铅弹信息,通过“鸿英社”、“老鬼”、“貂爷招代理”等QQ联系人代理销售气枪铅弹,并通过韵达速递邮寄的方式交付给网络上的客户。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得知王某丙、王某丁制造气枪铅弹进行贩卖的情况后,遂产生制造气枪铅弹进行贩卖的念头。被告人王某甲跟随被告人王某丁到被告人王某丙生产气枪铅弹的工场进行学习,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便将生产气枪铅弹的流程、方法传授给被告人王某甲。后被告人王某甲又通过被告人王某丁向被告人王某丙咨询购买制造气枪铅弹所需的原料、销售渠道及生产出来的气枪铅弹质量是否合格等问题,待王某丙检验认为其生产的气枪铅弹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便按照王某丙、王某丁传授的方法在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的住宅中开始制造气枪铅弹并在网络上进行销售。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将非法制造的1904发气枪铅弹通过韵达速递公司邮寄的方式贩卖给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后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机关查获。同年同月,被告人王某丁在网上购买生产气枪铅弹的设备和原料后,在位于头市澄海区**街道**村的住宅中自已制造气枪铅弹并进行销售。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丙将非法制造的4737发气枪铅弹通过韵达速递公司邮寄的方式贩卖给同案人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后分别被陕西省薄城县、浙江省杭州市及河南省新蔡县的公安机关查获。

2017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先后在汕头市澄海区坝头镇、龙湖区外砂镇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抓获。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生产工场查获制造铝弹机器设备一套、制弹机模具33套、组装无牌半自动制弹机1套、电子熔铅炉1套、铅块原料376公斤、电子秤2台、小铝盒5箱及各型号气枪铅弹共160624发;在王某丙的生产工场查获制造铝弹机器设备一套、自动制弹机模具14套、电子熔铅炉2个、铅线30公斤、半成品铅粒2.5公斤、钳子2把、铅块原料180公斤、打印机1台;在被告人王某丁姑丈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街道**镇的住宅查获已拆散的制造铅弹自动机设备一套。

经鉴定:王某甲工场查扣的160624发弹型物品均为自制气枪铅弹;王某甲贩卖给吴某某1904发弹型物品均为气枪铅弹。王某丙贩卖给李某某的977发弹型物品均为非制式气枪铅弹;王某丙贩卖给方某某的1775发弹型物品均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无牌半自动制弹机、自动制弹机模具、电子熔铅炉、铅线、气枪铅弹等;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韵达快递单等;

3.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4.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弹检验鉴定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枪弹检验鉴定报告等;

5.证人王某戊、许某某、王某己、童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6.同案人吴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霞

2018年4月23

附:1.被告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六卷;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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