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王某甲等2人故意伤害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1995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6月23日由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乡**村**组,1997年6月18日犯盗窃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6月23日由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冯原镇**村贾某某之妻魏某某在通电话过程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驾驶车辆赶至贾某某家中,两人用脚蹬、扇耳光等方式对魏某某殴打,致造成魏某某右锁骨骨折受伤。经陕西省澄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就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荣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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