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0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开始,被告人颜某某受雇于“猫五” (另案处理)运输假烟。2019年6月14日早上,颜某某按“猫五”的指示,驾驶着车牌为桂A**的小轿车到达广西防城港江平镇后联系一名男子装载26箱香烟,拿着该男子给的运货单、一台KENWOOD手机、一台对讲机,并按“猫五”提供的路线将香烟送输到本市白云山农批市场交给被告人王某甲进行销售。当晚22时许,王某甲接到颜某某的电话后,就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到本市白云山农批市场联合利华超市门口接应。张某某驾驶颜某某转交的桂A**小轿车到王某甲租赁的本市白云区京溪村**,与被告人王某乙将车上的假烟卸下搬进该**时被民警及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102房内将摆放香烟的王某甲抓获。民警在该102房内查获双喜、玉溪等13个品牌共5157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在桂A**小轿车上查获利群、云烟等4个品牌共693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之后民警在本市白云山农批市场附近抓获颜某某。
经查,王某甲、颜某某、张某某、王某乙以及车牌号码为“桂A**”汽车在200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没有在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王某甲、颜某某、张某某、王某乙以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村**,在2004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没有在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13个品牌共5850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州市烟草专卖局鉴定,其中在102房内查获的5157条香烟价值人民币952290.40元,在桂A**小轿车上查获的693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33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香烟照片、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代世华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涉案烟草价目核价表、价目参考表;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颜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斌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颜某某现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11册,光盘17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9台、对讲机1台、桂A**小轿车1辆,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一并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