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12月3日、2013年3月14日和2015年7月31日分别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和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2月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3月1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猥亵他人,于2012年3月2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2年12月1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2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女,1973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号,现住武平县**街道**路**号。因赌博,于2013年8月1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9月5日、2013年8月26日、2014年6月9日、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月3日分别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300元、500元、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女,1966年11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3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因赌博,于2013年3月1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2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7月2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廖某甲、钟某甲、廖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先后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甲、廖某甲、钟某甲、廖某乙、邱某甲等人在武平县**街道**路**号**栋**室、**街道**路**店楼上等场所合伙做庄,以吊“虾公鱼子”方式开设赌场,每场赌博参赌人数约十几人,单注押注金额约10元至500元不等。开设赌场期间,股东将赌场的房租、矿泉水、发给赌博人员的返水钱等开支扣除后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出资、分成。被告人王某甲主要负责选定、租赁赌博场所,选择每场赌博的地点、安排人员摇骰子等管理工作,并从每场赌博中收取200元抽头费。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3、4月份入股,股份先后占20%、25%、27%等,于同年9月22日左右退出股份,主要在赌场负责做庄摇骰子、看路望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左右入股,股份先后占10%、15%、20%,主要在赌场负责看路望风。被告人廖某甲于2019年6月份左右入股,股份先后占20%、30%,于同年9月中旬左右退出股份。被告人廖某乙于2019年6月份左右入股,占股10%,入股十天左右退出股份。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6月份入股,占股10%,入股十天左右退出股份。被告人邱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入股,占股40%,在赌场中负责做庄摇骰子。
2019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在武平县**街道**路**号**栋**室内做庄赌博时被武平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抓获正在做庄的被告人邱某甲及下注参赌的谢某玉等16人,查获赌资26000余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乙在武平县新汽车站抓获归案;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被传唤到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钟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武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廖某乙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玉、李某莲、林某添、钟某昌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钟某甲、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钟某甲、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钟某甲、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钟某甲、邱某甲均伙同他人合伙做庄,开设赌场,七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雄
检察官助理:刘志斌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邱某甲现均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现均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