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被告人王某甲任自律总管职务。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人王某乙、李某甲等人及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 丽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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