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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8********,汉族,自贡市人,大专文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单元**号。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2019年1月9日、3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何某甲(另案)等14人在我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用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坐落于新街解放东路百货大楼6楼作为公司地址(2018年1月下旬迁至普润城)。该公司以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为名,以“消费获积分返利”为诱饵,以发展的团队成员的数量计酬的方式吸纳商家和个人成为会员,收取商家580元、个人30元会费。**公司按每名会员以3的幂次方的形式逐层发展下线团队成员,会员以下10层(最多可达88572名)所以下线均成为团队成员的模式组建了“金字塔”式的层级,**公司作为“金字塔”的顶端。**公司直接按照会员发展的团队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以会员团队成员总人数每人每月1元的计算方式为会员计酬返利。**公司将会员交纳的30元会费均分为三份,其中10元按每人1元分配给会员所在团队以上10层的10个直接上线,10元由**公司收取,另外10元以积分的形式返给会员。截止2016年8月,共发展商家及个人会员共计11837名。

2016年8月以后,**公司吸引更多的人成为会员**公司又采取了预支积分、代付、垫资等制度。具体操作方法为,预支积分就是**公司每个月为老会员预支价值30元钱积分100个,其中10元以积分方式按每人1元标准分配给会员所在团队以上10层的10个直接上线,10元以积分的方式返给会员,10元由**公司收取;代付就是采取老会员帮新会员代付会费,代付人的代付费及收益由新会员偿还或由系统自动匹配垫资人垫付,经营期间,共有24686名代付人为295464名会员共代付会费8863920元。垫资就是**公司按照每10000元4个月可获取2100元的高额收益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风险投资合同向不特定的会员吸收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为新进免费会员缴纳会费以及对预支积分的会员垫资,经营期间,共向王某乙、袁某某等681名会员投资人吸收资金34770000元,为557935人共垫付资金7754160元。**公司采取预支积分、代付、垫资制度后会员迅速增长,至案发时止,共发展会员644688名。

被告人王某甲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认缴260万股,负责协助何某甲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和直接管理公司财务,系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发起、操纵、管理、协调作用的人员。被告人陈凡在传销层级中所处第4层,下线层数114层,团队人数642371人,团队有效人数2783人,团队积分2372244分(其中下线消费积分421394分),结算分红23689元,为发展传销人员获取高额收益垫资240000元,已垫资人数3463名。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公司成立时,由何某甲拉拢加入成为**公司股东之一,通过参与股东大会、参加公司组织的各地办事处来总公司的交流活动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在传销层级中所处第3层,下线层数115层,团队人数644450人,团队积分2859120分(其中下线消费积分476084分),结算分红28412元,垫资50000元,垫资人数755人,垫资收益0元,代付4人共计120元,提现1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签署的《服务器托管协议》复印件④**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⑤资产账户冻结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业务凭证扣押清单、查封清单、解除查封清单、发还清单⑦抓获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

二、证人范某某、殷某某、唐某甲、朱某某、文某某、钟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杨某甲、彭某甲、张某甲、杨某乙、彭某乙、邹某某、蔡某某、廖某某、张某乙、龚某某、何某甲、舒某某、唐某乙、何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三、同案犯何某甲、陈某甲、冯某某、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都某某、马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许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补充鉴定书;

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查封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图片说明;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八、其他证据:自流井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案件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甲等人以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消费或积分返利”为诱饵,按三的幂次方形式逐层发展团队会员,并采取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垫资、代付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十二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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