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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无,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城区**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一次(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吴某某(已判刑)出资99万元、孙某某(在逃)出资1万元成立青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2月, 吴某某独资成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 吴某某、 李某甲(已判刑)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某某占股95%,李某甲占股5%),吴某某为董事长, 李某甲为总经理;2016年3月,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公司与**公司从业人员同一,办公场所同一),2017年6月,青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3年8月以来, 吴某某依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青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百金草、固力肽等肽系列产品,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上述产品。2014年7月, 吴某某聘用李某甲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市场运营。李某甲加入后,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既有会员模式基础上,推行加盟连锁营销模式,鼓励会员开办加盟连店铺,实施体验式营销。2016年8月,聘请骆某某(已判刑)为培训师,专司行业前景、公司前景、营销策略宣传培训。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制度是:公司生产的百金草、牦牛复台酸奶粉等部分产品为会员专买专卖产品,按单出售,每单售价1680元,登录**集团会员管理系统,购买按单出售的产品,填写个人信息,提供指定银行卡账号后成为会员;会员按购买产品的单数不同分为一单会员、三单会员、五单会员、十单会员、二十单会员(VIP会员)等五个级别,不同级别的会员购买公司其他产品时享受的折扣价格不同,获取返利的金额亦不同。会员管理实行单边双区制,即会员按加入先后顺序自动形成上下线关系,每名会员下面设A、B两个区,新加入的会员可自主选择加入上线会员的A区或B区,按此设计,每名会员的下面均有可能形成自己的A、B双区。

    会员奖励规则是:会员奖励分为业绩奖(碰对奖),幸运奖(见点奖)、管理奖(领导奖)、福利奖、理财奖等五项,会员等级不同,获取的奖金额度不同,会员级别越高,获取返利的金额越高。业绩奖采用日薪日结日封顶的方式,只要当日会员A、B两区销售单数形成一比三或三比一,即按形成的对数派发,一单会员当日最高封顶金额1000元、三单会员当日最高封顶金额3000元、五单会员当日最高封顶金额5000元、十单会员当日最高封金额10000元、二十单会员当日最高封顶金额20000元。幸运奖系见点获奖,只要会员后面有会员加入,即可按单获得返利,一单会员每单返20元、三单会员每单返30元、五单会员每单返50元、十单会员每单返100元、二十单会员每单返150元,最高返满八个层级,返还本金即封顶。领导奖是提取会员自己直接推荐的三代会员业绩奖的5%。福利奖是指会员自己A、B两区的对比销售业绩,业绩最少的区的业绩达到公司要求的不同标准,由公司给予不同的奖励。理财奖是从业绩奖中抽取30%进入公司互助理财网参加三三公排,累计2400元为一点,见点给返200元,累计十倍即24000元出局。业绩奖、幸运奖、管理奖要拿出10%进行重复消费,可买公司任何一款产品。

    加盟连锁销售模式是:二十单会员有资格开直销店,直销店分为A级店和B级店两种,开店即享受5折购货优惠,A级店同时享受5%的报单优惠,每月3公斤的免费体验粉优惠;B级店享受每单50元的报单优惠和每月2公斤免费体验粉的优惠。直销店在自己A 、B两区只要共有8个店,每个区4个店,其中有两个店是自己亲自推荐的,可获得公司奖的豪华轿车一辆。每个店每个月都应当完成公司下发的销售任务,即第一个月完成10单任务,发展2名会员;第二个月完成20单,发展5名会员;第三个月完成40单任务,发展会员不计;第四个月完成60单任务,发展会员不计,以后每个月必须完成60单任务。

    2014年7月以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七天免费体验、集中开会培训等方式宣传公司的产品和奖励制度,夸大宣传行业盈利前景、公司规模,传授营销策略,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并发展会员,或成为高级会员后购买产品成立加盟连锁店,在辽宁本溪、内蒙古赤峰等地发展各级会员,收取会员购货款。胡某某(已判刑)在注册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VIP会员后,采用上述方式,在赤峰地区发展会员和连锁店铺,并成为赤峰地区的负责人,其下线被告人王某甲,在注册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VIP会员(会员编号GY28****)后,自2015年4月开始, 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成立“元宝山区**健康馆”,以推销肽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王某甲发展的下线会员共计50层,共583个,获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返利款 8674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到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表; 说明; 赤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关于对吴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开展调查取证的通知及附件;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王某甲资金往来明细一份;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鉴定聘请书及司法会计鉴定协议书; 办案说明; 鉴定意见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判决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判决书、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王某丙、 王某丁、宋某某、张某甲、王某戊、解某某、白某某、丁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王某庚、薛某甲、张某丙、张某丁、魏某甲、赵某某、郭某某、王某辛、刘某甲、李某乙、刘某乙、方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王某壬、邵某甲、屈某某、魏某乙、李某丙、薛某乙、王某癸、腾某某、刘某丙、邵某乙、邢某某、吴某某、李某甲、胡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蒙迪安【2020】电子鉴字第175号;内蒙古中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内中珩鉴字【2020】第20-09-1号。

5、视听资料:光盘①-----赤峰市公安局侦查吴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相关材料(青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黄某某、孙某某银行流水;诉讼文书;**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部分讯问、询问笔录;赤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光盘②-----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赤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他人组织策划的,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中,积极发展参加者,牟取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如能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九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司法会计鉴定书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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