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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大道**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沈凤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张某某(已判决)自称为*甲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长,以*甲公司控股*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51%的股份,由*甲公司负责融资帮助*乙公司上市为由、将*甲公司传销模式及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介绍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已判决)、覃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等人,上述人员多次在成都商量*甲公司投资档次、设立会员投资平台及具体运作等内容。

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某、王某乙、覃某某、王某丙等人通过召开各种大、小型会议,用讲解、演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宣传方式,打着*甲公司融资助推*乙公司上市的幌子,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以会员缴纳1000美元(即人民币6,800.00元,为铜级会员)、3000美元(即人民币20,400.00元,为银级会员)、5000美元(即人民币34,000.00元,为金级会员)、10000美元(即人民币68,000.00元,为白金级会员)、50000美元(即人民币340,000.00元,为钻石级会员)获得*甲公司会员入门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截止2014年6月*甲公司会员平台关闭,*甲公司会员达24层3697人,涉案资金总额达人民币3.69亿余元,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31亿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与覃某某、陈某某等人商量,将王某甲的CI*********甲公司会员编号放在成都市场的顶端,并开始发展成都市场。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甲公司会员15层1301人,涉案金额人民币8888.96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36.7987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757316.04元。被告人王某甲是*甲公司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对*甲公司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物证、书证;

2证人覃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隆永宝

2019年3月8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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