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园**号楼**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人推荐加入传销组织大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个人利益,宣传消费全返、销售全返、推荐奖励等高额返利虚假承诺,宣称投资可得积分,积分可换唐宝,唐宝可提现的方式,引诱他人加入,层层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业绩进行返利。经福建中证司法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发展下线会员达23层352人,唐宝提现数量为194600个,唐宝提成数量为32000个,积分提成数量为1075258.866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个人利益,宣传消费全返、销售全返、推荐奖励等高额返利虚假承诺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的业绩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发展会员的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6月8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案的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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