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4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安徽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绰号“小鬼”),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11月2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0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绰号“小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队**号。因赌博于2007年2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江西老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镇**道**号。因吸毒于2011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序,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7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7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肖某甲、钱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宋某某、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开设赌场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纠集沈某甲、刘某甲、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开设赌场、在他人赌场讨小费以及帮他人讨债、打架,在社会上小有名气,后被判刑。
2010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刑满释放后预谋通过高利放贷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后于2011年1月成立**投资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为了确立自己的地位和维护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甲吸纳、招揽老乡、刑满释放人员为组织成员扩充组织规模,形成了以王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沈某甲、肖某甲、钱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王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包括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丙、沈某乙、张某乙、李某甲、闫某某、吴某甲和沈某丙(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组成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王某甲通过允许组织成员借用组织名气以高利放贷获利、不定期带领组织成员消费娱乐等方式收买人心,并通过对骨干成员的控制来达到对整个组织的控制,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听从老大及上级命令、不准赌博、不准吸毒等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该组织在温岭市区一带,通过高利放贷聚敛钱财,放贷规模在四千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上,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事实;并利用组织恶名或强势地位,充当打手,随意插手他人纠纷,在温岭市区一带称霸一方,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事实
1、聚众斗殴
(1)2011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沈某甲和李某乙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在本市太平街道石夫人山脚下斗殴。被告人沈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甲、钱某某、宋某某和刘某丁等人在王某甲的住处楼下会合,沈某甲向王某甲汇报后,带领本方人员乘车来到约定地点,持刀、棍等工具和李某乙纠集的凌某某、张某丙等人斗殴,致凌某某等人受伤。斗殴事件后,王某甲出面和对方讲和,双方约定各自负担医药费。经鉴定:凌某某损伤系外力所致,致其一处瘢痕长度1.0cm以上,多处瘢痕累计长度未达15.0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2012年2月24日晚,因杨某某向张某丁讨要赌债,双方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在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斗殴,杨某某通过被告人沈某甲纠集了被告人肖某甲、钱某某和刘某丁、刘某丙等人持刀、棍等工具在九龙大酒店等待张某丁方人员到来。次日凌晨,张某丁纠集的人员乘坐出租车来到九龙大酒店前路段,杨某某方人员即持刀、棍等工具对张某丁方人员所乘坐的出租车进行打砸,将出租车玻璃打碎,并打伤车上人员王某丙。经鉴定,出租车损失价值1044元;王某丙右上肢、右下肢遭受外力作用,致其一处瘢痕长度达1.0cm以上,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寻衅滋事
(1)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得知陈某甲在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一房间内,遂带人来到房间,殴打陈某甲,以此催讨高利贷。
(2)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沈某甲等人在本市城东街道华祥苑茶庄殴打陈某乙,以此催讨高利贷。
(3)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肖某甲等人在本市城东街道波特曼酒店碰到林某甲,即上前对其殴打,以此催讨高利贷。
(4)2014年9月份,被告人肖某甲、钱某某受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将吴某乙约到本市**街道**烟酒店,以借为名开走吴某乙的一辆凌志轿车,后扣留该车不予归还,以此催讨高利贷。
(5)2015年10月初到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刘某丁、沈某丙贴身跟随林某乙,以此催讨高利贷。最终林某乙被逼无奈只得将自己的几十箱赛哥牌药酒给王某甲用于抵债。
(6)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肖某甲多次采用上门、电话威胁等方式,向郭某甲催讨高利贷。
(7)2015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来到本市**街道**汽车租赁店门口,砸坏汪某某的一辆现代轿车,以此向季某某催讨高利贷。经鉴定,轿车损失价值1650元。
(8)2016年夏天,被告人黄某某为帮翟某某催讨高利贷,多次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和闫某某、李某甲等人来到本市**镇**红糖厂采用言语威胁、拿走红糖等方式向徐某甲催讨高利贷,并贴身跟随担保人程某甲。
(9)2016年6月份前后,高某甲为向程某乙催讨高利贷,通过被告人肖某甲联系上被告人张某甲,后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张某乙、李某甲、吴某甲、苦某某等人两次用油漆泼程某乙家的大门玻璃和轿车。
(10)2016年8月,高某甲为向朱某甲催讨高利贷,纠集李某甲等人来到本市**街道**区,用砖头将朱某乙家的大门玻璃砸坏。
(11)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指派张某甲帮陈某丙向郭某乙催讨高利贷。后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等人来到郭某乙的住处言语威胁郭某丙。被告人张某甲还在其朋友圈发信息称郭某乙是诈骗犯并附上郭某乙的照片。
(1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指派张某甲帮李某丙向徐某乙催讨高利贷。后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和李某甲、张某乙、张某戊等人来到临海市**路**号徐某乙所经营的私人会所,在会所内吃喝玩乐影响会所正常经营,并拿走徐某乙一辆摩托车。
(13)2017年年中,被告人王某乙为向邵某某催讨高利贷,将邵某某的身份证照片编辑成“通缉令”发布在朋友圈,悬赏“通缉”邵某某。
(14)2017年年中,被告人张某甲为向葛某某催讨高利贷,来到葛某某经营的美容会所,用言语进行威胁,并强行拿走葛某某的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只黄金手镯作为抵押。
(15)2017年夏天,高某甲为向金某甲催讨高利贷,通过被告人张某甲纠集了张某乙、李某甲来到本市**镇**村**号金某甲公婆家,用油漆泼其家的墙壁。
(16)2017年8月,被告人沈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等人为向蒋某某催讨高利贷,来到本市**街道**村**路口堵住蒋某某对其进行殴打。
(17)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为向陈某丁催讨欠款,来到本市**街道陈某丁家,威逼陈某丁女儿陈某戊重新出具借条,并拿走陈某丁一块江诗丹顿手表作为抵押。
(18)2018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为向刘某戊催讨高利贷,来到本市城西街道七星云顶酒店对刘某戊进行殴打。
(19)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为向陈某己催讨高利贷,将一部打架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己,以此进行威胁。
(20)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为向吴某乙催讨高利贷,指使他人将吴某乙停放在本市**街道**修理厂的一辆轿车开走,并逼迫吴某乙用该轿车抵债。吴某乙被逼无奈只得同意将轿车出卖用于抵债。
3、故意伤害
2015年2月10日18时许,沈某乙(已判刑)因债务纠纷和林某丁、金某乙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沈某甲伙同沈某乙、沈某丙、邹某某、刘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城东街道山河村125号旁公路边,用拳头、木棍殴打被害人金某乙、林某丁以及拉架的吴某丙等人,造成被害人金某乙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金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4、非法拘禁
(1)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为催讨高利贷,开车将尹某某、刘某己带到本市城南镇海边,威胁不还钱就到海里去,共持续二三个小时。
(2)2013年下半年,为向陈某庚催讨高利贷,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肖某甲将陈某庚从杭州市浙江大酒店带回温岭市控制在世纪曙光大酒店房间内,直到陈某庚找到陈某辛作为担保人才让其离开。
(3)2014年1月19日,为向颜某某、郑某某催讨高利贷,受被告人肖某甲指使,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和孙某乙等人将颜某某、郑某某带到本市石桥头镇沙角村海边,逼迫两人下海,共持续二三个小时。
(4)2014年4月20日,为向彭某甲催讨高利贷,被告人王某甲、肖某甲、宋某某将彭某甲从本市太平街道元宝山附近带至本市**街道**烟酒店进行看管,共持续四五个小时,期间有殴打彭某甲。
(5)2014年上半年,为向金某丙催讨高利贷,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肖某甲、宋某某、刘某甲等人将金某丙从本市城东街道蒸记烤鱼带至绿洲加油站附近控制在车上逼债,共持续三四个小时,期间有殴打金某丙。
(6)2014年,为向陈某甲催讨高利贷,被告人王某甲将陈某甲叫到本市城东街道华祥苑茶庄,并伙同被告人肖某甲、沈某甲、钱某某将陈某甲看管在茶庄内,共持续二个小时左右,期间有殴打陈某甲。
(7)2015年夏天,为向颜某某催讨高利贷,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丙等人将颜某某堵在本市新河镇深蓝宾馆不让其离开,共持续二个小时左右。
(8)2016年上半年,为向刘某己催讨高利贷,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乙、张某甲、肖某甲将刘某己带至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三楼办公室进行看管,逼迫其还款,并将刘某己的一辆轿车扣留作为抵押。
(9)2017年春节前后,为向毛某某催讨高利贷,被告人王某甲将毛某某叫到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三楼办公室,并指使他人对其进行看管,逼迫其还款。
5、敲诈勒索
(1)2012年下半年,为向庄某某催讨高利贷,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钱某某向庄某某所工作的台州**租赁公司温岭分公司租赁了一辆奥迪轿车,后被告人钱某某、肖某甲拆除轿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并要求租车公司和车主替庄某某归还欠款后才返还所租轿车,后车主徐某丁被迫向王某甲支付3万元后,才将轿车拿回。
(2)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提出想要做“人情会”,打算做20只,每只50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先后联系王某丁、陈某壬、赵某某、江某某、李某戊、肖某乙、陈某癸、潘某甲、蔡某甲等人,要求其应会。上述人员迫于王某甲在温岭的势力,不得不同意应会。后王某丁支付会金25万元、陈某壬支付会金25万元、赵某某以之前的债权充抵会金50万元、李某戊以之前的债权充抵会金十余万、肖某乙支付会金50万、陈某癸支付会金10万、潘某甲以之前的债权充抵会金50万、蔡某某以之前的债权充抵会金50万。被告人王某甲在做会成功后,仅归还王某丁11万元、归还赵某某15万,其余人员的会金均未归还。
6、强迫交易
2013年底,金某丁向王某甲借高利贷,后金某丁无力偿还本金。被告人王某甲提出让金某丁用华祥苑茶庄抵债,为给金某丁施加压力,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指使手下到茶庄占座,导致茶庄无法正常经营。金某丁和合伙人莫某某商量,迫于被告人王某甲的压力,只得同意将茶庄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王某甲。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
1、故意伤害
2005年10月3日上午,徐某戊因与张家港市凤凰镇**公司在业务上存在纠纷,通过被告人王某甲纠集了沈某甲、柳某某、孙某甲持钢管到**公司办公室殴打该公司业务经办人王某戊。经鉴定,王某己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非法拘禁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李某戊的赌场赌博输钱怀疑有人出老千,伙同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一起将李某戊、林某丁、朱某丙、潘某乙等人控制在本市太平街道金碧辉煌夜总会包厢内一两个小时,逼其退还所输赌资。期间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有殴打朱某乙。
3、故意毁坏财物
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沈某甲和刘某戊等人,持砍刀至本市**街道**号**修理厂教训陈某子。在砍击陈某子未果后,就将修理厂的两扇玻璃门砍坏。陈某子驾车逃至新开河一级公路路口时,被被告人沈某甲等人驾车追上,并用砍刀将陈某子汽车砍坏。经鉴定,修理厂及陈某子汽车损失合计价值6839元。
4、寻衅滋事
2017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甲在本市城东街道根据地烧烤店酒后搭讪万某某等人不成,即伙同他人殴打万某某及其同伴,致万某某、王某己、金某戊、段某某四人受伤。经鉴定,段某某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致其面部损伤留有瘢痕;金某戊左上臂遭受外力作用,致其左上臂挫伤面积达15.0cm2以上;万某某左手损伤,缝合创边缘齐,周边未见挫伤痕,符合锐器伤的特点,其左手皮肤裂伤,食指伸肌腱断裂,经清创缝合,现手一处皮肤缝合创长度达1.0cm以上,头部系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遗留愈合瘢痕;王某己双上肢遭受外力作用,致其右腕部开放伤,经清创缝合,现肢体一处皮肤创长度达1.0cm以上,右腕关节功能正常,其左上臂及前臂挫伤,面积达15.0cm2以上,其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5、开设赌场
(1)2007年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潘某丙、孔某某在本市太平街道旺潮宾馆四楼开设梭哈形式的赌博场头,场头聚集吕某某、高某乙、林某戊等人参与赌博,赌场开设二三十天,赌资数额在5万元以上。
(2)2015年底至2016年初期间,被告人肖某甲、黄某某和闫某某、应某某在本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酒店房间内经营十三道形式的赌博场头,聚集陈某丑、苏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场头靠抽头和放倒款获利,场头开设三四天,共获利3万元以上。
6、伪造身份证件
2018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和微信名为“飞龙商贸接单号”的人联系,提供照片并支付260元,让其伪造了名为彭某乙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各一张,后于2018年9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查扣。经鉴定:查扣的身份证、驾驶证均为假证。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向陈某寅借款300万元,经陈某寅催讨,被告人王某甲在归还100万元借款后一直拖欠剩余借款。陈某寅于2015年1月28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甲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王某甲偿还陈某寅借款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甲未履行判决。陈某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向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委托温岭市人民法院调查王某甲的财产情况。因被告人王某甲隐匿财产,致使法院未能发现王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6年3月8日将王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9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相江社区鼎石苑1幢2601室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华芳国际小区7幢1单元402室抓获被告人肖某甲;在本市城东街道香格里拉花园小区8幢2单元406室抓获被告人钱某某;在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西关村路边抓获被告人王某乙;在本市环球一号15号包厢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城西街道上林村环球KTV后面抓获被告人宋某某。2018年9月10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太平街道塔下村一区17幢2号2楼出租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同年10月16日,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温岭市看守所抓获被告人黄某某。2018年11月20日下午,辽宁省辽阳县公安局小北河镇派出所民警在其辖区的袜艺城内抓获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5月10日,五河县公安局头铺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沈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丁、林某己、林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子、金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肖某甲、钱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黄某某、宋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某丙、沈某乙、张某乙、李某甲、闫某某、吴某甲、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居民身份证鉴别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积极实施持械聚众斗殴;为了催讨高利贷,采用暴力手段随意殴打他人、采用滋扰等方式恐吓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资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甲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与人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与人结伙,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与人结伙开设赌场;与人结伙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肖某甲、钱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宋某某、刘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伪造身份证件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祥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肖某甲、钱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宋某某、刘某甲现均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于指定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拾贰册、提讯证玖册。
3.涉案财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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