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组织卖淫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5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黄石**号。2007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8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7年12月9日、2018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月9日、2018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初,王某乙、丁某某(均已判决)与被告人王某甲及杨某甲以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丙共同出资成立青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夜总会,对外称****会所,并聘请杨某乙(已判决)担任总经理。在会所筹建阶段,王某乙、丁某某、杨某乙等人多次考察同行业装修设计与市场价格(包括有偿陪侍、外出卖淫的价格)等,由杨某乙拟定具体经营方案、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报王某乙、丁某某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审核同意后实施。2008年12月,****会所正式营业,在经营其他餐饮娱乐业务的同时,招募卖淫女在会所从事有偿陪侍、外出卖淫活动,以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会所内设人事部、保安部、演艺部、拓展部等部门,其中拓展部由经理即“妈咪”、助理即“妈咪助理”、拓展员即“小姐”组成,王某乙、王某甲轮流担任执行董事。在杨某乙的具体领导下,罗某甲(在逃)、罗某乙、李某某、邸某某(均已判决)、曲某某(在逃)等人先后担任拓展经理或助理,分组执行“挂牌上岗”、“轮房”、“放行条”、“违规罚款”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具体负责组织韩某某、刘某某、郭某、张某、樊某某、孙某某等多名女青年长期从事有偿陪侍、外出卖淫活动,从中赚取提成。金港国际会所内有偿陪侍、外出卖淫的女青年一般维持在70名左右,每月安排外出卖淫在200人次左右。从开始营业至2010年10月,****会所通过组织卖淫吸引客源,扩大消费,累计非法获利约4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结伙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