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1********,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1984年1月至2015年11月任河东区**党支部书记,期间2005年12月至2014年12月兼任中**村村委主任,2007年至2016年12月兼任村现金出纳,住河东区**街道**村。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王某甲在本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村民办理房产证退费、村集体销售沿街楼款、还建楼款共计82928.1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分述如下:
1.2007年左右,在河东区建设局开展办理房产证试点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收取本村25户居民办理房产证费用24904元上交有关部门后,因故未能办出房产证。2010年11月20日,**岭街道办事处将该笔费用退回,王某甲未将该款入账及退给居民,将该款占有。
2.2012年前后,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收取本村村民孙**购买该村沿街楼款5970元、住房款55000元、2000元后未交村入帐,占为已有。
被告人王某甲占有的上述资金中,为本村集体支出费用共计4945.9元,其余82928.1元用于个人开支。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计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全部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伦
检察官助理:张昆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职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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