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济南**物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镇**路**号**室。2018年5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济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期间,于2015年至2016年12月份,利用负责联系业务、签订合同、催收货款等职务便利,在**负责人王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从中国**工程第**建设有限公司**(泰州)石化一体化项目、**中试装置项目领取的**公司货款165772.5元、295531.93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向王某甲隐瞒其收到货款的事实。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负责采购货物向**公司客户天津**工贸有限公司供应钢模板材料及配件的职务便利,在收到**公司负责人王某丙向其支付的进货款后未向天津**工贸有限公司供货,将448750元进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公安人员接报案后,于2018年5月14日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甲到案。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计侵占**公司货款910054.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银行交易明细、付款凭证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媛媛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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