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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4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初中文化,农民,系临海市**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副主任,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临海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黄某某(另案)、村委会主任李某甲(另案)及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商量,将**街道指定给**村集体的浙江**科技产业园填土工程项目擅自转让。后黄某某、李某甲决定将该项目转让收取的属于村集体收益的资金人民币(下同)47.8万元截留后予以私分,其中黄某某通过免除债务的方式分得19.8万元;之后黄某某将现金28万元交给李某甲,让李某甲分给被告人王某甲和周某某各4万元;后李某甲告诉被告人王某甲,填土工程转让获得10万元,同时分给王某甲4万元;后李某甲又分给周某某2万元,自己实得22万元。

2020年8月10日,临海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到临海市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讯问;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临海市纪委退出赃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关于第十一届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批复、关于王某乙等同志的任职通知、关于调整部分村级党组织设置和班子配备的通知、关于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土石方管理的通知、关于成立**街道土石方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调整**街道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联系村及驻村的通知、班子会议记录、**街道2017年项目建设责任分解一览表、账户明细对账单、转账回单、账户明细对账单、支付业务回单、不起诉决定书、结算业务凭证、手机短信截图、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委托管理协议书、《外购土石方堵土工程协议书》、填土工程协议书、**街道办事处与企业单位工程结算报告书、建筑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建筑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单、工程支付款申请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付款业务回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省重点建设及预安排项目计划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凭证等;

2.证人周某某、曹某某、郭某某、裘某某、邵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潘某某、徐某某、洪某某、李某乙、施某某、王某丙、蒋某某、金某某、沈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黄某某、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村村民副主任,与人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由南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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