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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号, 住北京市大兴区**城**区**号,案发前系**集团北京**公司营销副总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北京*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心副总经理、负责北京*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北京*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拓展并管理客户渠道”等职务便利,指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将非渠道客户李某某确认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2020年1月10日,李某某将购房款10235350元全部支付完毕。按照北京*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北京*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023535元(含税),后因北京*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李某某并非渠道客户而未支付上述佣金。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客户介绍确认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欲将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雪松

检察官助理:苏航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1139****;

保证人张某某电话:1360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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