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日照市莒县**镇**村**号,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号。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驻外办事处财务人员。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驻外办事处财务人员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财务和供应商系统对账的漏洞,遂于2018年4月至12月,利用该漏洞多报订单,用虚构的费用冲抵订单货款,通过王某乙将多报的订单从公司经销商处把产品领出后变卖,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变卖款项全部非法占为己有,共165295.3元。现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将上述款项退还给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表、微信支付明细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