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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职务侵占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号码622102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酒泉人,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政企金融客户部**。户籍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6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看守所。2019年11月2日被执行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酒泉市肃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8日决定立案侦查,于2019年7月2日将此案移交肃州区监察委,肃州区监察委以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年底至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任**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简称**分公司)政企部客户**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向分管的政企单位提供电信网络、业务办理以及收费的过程中,提供虚假魏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乙四人系政企客户资料,将该公司资金分别以充值的方式转入自己控制的魏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乙账户,其中魏某某164655元,赵某甲145762元,赵某乙11888元,王某乙17464元,后利用手机翼支付平台将该款转入王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内;被告人王某甲同时以翼支付充值的方式,利用何某某、苗某某将**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翼支付账户和银行卡内,数额为81900元;被告人王某甲同时以翼支付充值的方式,向张某某、吴某某进行充值还账,其中给张某某充值18000元,给吴某某充值5288元。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被告人王某甲共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金共计450957元,后被自己挥霍或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政企金融客户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45095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某甲未赔偿损失,又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艳玲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卷宗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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