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8********,满族,高中文化,系灯塔市中心医院收款处收款员(合同制),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灯塔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拘留,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灯塔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员。在2017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将两次结账的收费票据装订在一起,连同其中一张缴款单及对应的现金交给现金**王某乙,王某乙正常为其入账。缴款后王某甲发现其手中多出一次结账的现金没有上缴且没有被其他人发现。于是王某甲采取少上缴缴款单的方式非法占有其收取的门诊诊疗费用于打各种网络游戏和在直播平台上观看直播刷礼物打赏等。被告人王某甲在交班后多次将手中的现金拿出几千元,待王某甲上班结账时再将结账时打印的缴款单抽出,**现金**,同时将上交的缴款单上的票据起止号进行修改,使所有上缴的缴款单票据号连贯且数量相加到3000张,并且在装订收款票据时使每册收款票据存根的起止页与修改后的缴款单起止票号对应,将每册收款票据存根日报表上的现金金额修改成对应的缴款单上的现金金额。王某甲将现金分次非法占有。经辽宁中意慧佳**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王某甲非法占有单位诊疗费共计1,026446.36元。该款被王某甲挥霍,至今未还。
2020年6月9日,灯塔市监察委调查组工作人员到灯塔市中心医院将被告人王某甲带回灯塔市监察委接受调查谈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过程、户籍证明、灯塔市中心医院关于收费员王某甲缴费账目存在问题的报告、收款员王某甲2019年-2020年2月使用票据统计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关于领取票据的流程说明、王某甲同志自然简历、合同书、新职工入职登记表、王某甲工作职责、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现金**(出纳员)职责、票据管理、领取票据明细账、中国银行交易流水、建设银行交易流水、 建设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补充报告、关于补充调查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金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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