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街**胡同**号**室,现住高碑店市**小区**室。2014年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在高碑店市与定兴县交界处(107国道)和王某乙(另案处理)纠集的数十人持械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多车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乙、李某甲、邵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证明,办案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前科情况,病历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罗琳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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