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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2000********,汉族,高中文化,吉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女友周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聊天用语不检点引起王某乙反感,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相互辱骂后相约各自找人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轻轨站点旁打架。王某甲纠集李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持双截棍在约定地点与持镐把和匕首的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张某某、段某某(二人均在逃)相遇后开始打斗,在打斗中,王某甲右手中指受伤。案发后,涉案双方达成谅解,均表示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聚众斗殴所持工具照片、斗殴地点照片、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门诊手册、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王某丙、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视听资料:聚众斗殴现场监控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吕金明

                                  检察官助理 杨蕊莲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起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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