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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2005年9月,因犯盗窃爆炸物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高某某(已判决)因其在前女友黄某某QQ里面的QQ号被删除对王某乙(已判决)怀恨在心,并通过QQ联系王某乙要求其出来打架解决事情。2016年9月20日,高某某纠集了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均已判决),杨某某等人明知高某某约其一同殴打王某乙仍表示同意前往;后王某乙纠集了被告人王某甲和李某某、王某戊、易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均已判决),让其帮忙和高某某一方打架。

2016年9月21日凌晨,胡某某和王某丙在磐安县深泽乡上亨堂村大润发超市前殴打了王某戊和赵某乙。王某戊和赵某乙将情况告知王某乙后,王某乙随即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和李某某、王某戊、易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前去寻找高某某一方人员(王某乙携带了一把锄头,王某戊手持一把菜刀,王某甲和其余人员均手持钢管)。2016年9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当看见王某乙一方人员持械走到磐安县深泽乡上亨堂迎宾大道上产村桥头路段时,高某某随即带领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手持钢管、木棒、竹竿等工具前去碰面。随后双方发生持械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一根;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永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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