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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8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7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定,2019年8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2时许,因张某甲(另作处理)在微信工作群对张某乙马某某辱骂,王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得知后就前往张某甲宿舍挑衅张某甲。随后王某乙就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酒店对面的一小卖部门口跟张某甲约架,在现场王某乙因看到张某甲召集的人员较多,就通过微信召集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陈江**酒店附近一小卖部门口对张某甲进行殴打,王某甲带了一根黑色的臂力棒到达现场,并使用臂力棒对张某甲的头部、腹部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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