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李某某、王某丙(均已判决)与范某甲(已判决)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坦头村斗殴,后改至城东街道晋岙村。李某某、王某丙纠集了被告人王某甲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均已判决)等人,被告人范某甲纠集了范某乙(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当晚20时许,双方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晋岙村大树下斗殴,互相拳打脚踢致李某某、王某丙、范某甲、范某乙等人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王某丙、范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范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20年3月10日,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甲到案。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伤势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张某某、韩某丁、陈某某、熊某某、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王某丙、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温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人结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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