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为徐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鄂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鄂州市*乙贸易有限公司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并提供信息。在王某甲的介绍下,鄂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鄂州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先后向湖北省武汉市、黄石、河北省沧州市、广东省中山市等地的九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528.9189万元,税额合计人民币89.91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税务局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结果、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发票认证情况、银行流水及账户细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涉案人员个人财产情况、证人徐某某手机截图、鄂州市公安局对证人徐某某等人租住地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余某某、某某某、江某甲、崔某甲、谢某某、黄某某、于某某、王某乙、朱某某、郑某某、倪某某、肖某某、刘某某、游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崔某乙、程某甲、闫某某、程某乙的证言;3.证人徐某某、余某某、江某乙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洁琼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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