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虎林市“**”二手车信息服务中心**,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30日因无证酒驾被虎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4000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行贿被虎林市监察委留置,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虎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2月23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3月2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与原虎林市**大队**中队协警黄某某(另案处理)商定,黄某某每帮助其处理一起非现场交通违章,被告人王某甲付给黄某某好处费2000元。自2019年4月22日至9月25日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异地二手车中介公司大量收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章人及信息,按每次违章种类不同分别收取12500元或13000元不等的违章车辆处理费。被告人王某甲随后将违章车辆信息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利用其在虎林市**大队勤务大厅处理交通违章的职务之便,违规使用他人的“电子身份证”登录公安系统网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先后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规处罚交通违章共计191次。被告人王某甲按照二人事先约定,通过微信给黄某某转好处费共计342000元;通过支付宝给黄某某支付宝转好处费共计4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向黄某某行贿合计人民币382000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虎林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后于10月10日到案,同日被虎林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说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基本信息、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违章车辆被处罚人信息统计表、处罚决定书;
2.证人黄某某、牟某某、庞某某、刘某甲、单某某、王某丙、于某甲、吕某某、孙某甲、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于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谭某某、陈某甲、陆某甲、陈某乙、慕某某、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钟某某、张某丁、杨某某、庄某某、刘某乙、周某某、陈某某、毕某某、寇某某、谢某某、董某某、马某某、刘某丙、孙某乙、陆某乙、李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张国君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虎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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