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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合同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3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场**号,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寺**号**宿舍楼**号。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上网追逃,2019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名下廊坊市广阳区**小区西侧门市**号、**号门市两处房产已经抵押给廊坊市**信用社的情况下,伪造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并提供给廊坊市**小额信贷公司作抵押,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30万元。

二、诈骗罪

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购进材料、资金周转为由,以伪造的廊坊市**广场**号、廊坊市**小区西侧**号门市房产证作抵押,向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154.2万元。同时,被告人王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购进材料、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仇某某、康某某、焦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刘某丙、石某某、杨某甲、李某乙、孙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毕某某、崔某某、杨某乙借款共计人民币454.71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借款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仇某某、康某某、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物证一部,包括虚假房产证叁部、虚假土地证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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