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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房。2018年9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于2019年1月24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通过打点领导、请客吃饭等方式帮助被害人董某某讨要被拖欠的工程款为名,多次骗取董某某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 年9 月16日被民警查获。上述钱款均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厦项目部出具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苏某某、被害人董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未满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洁松

检察助理 李菲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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