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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59********,汉族,高中文化,寿宁县**镇**单位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地寿宁县**镇**街**号,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寿宁县**镇**村**山场种植油茶。2013年,福建省林业厅下发《2013年福建省现代农业(油茶)审查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进行水平梯带、作业道、灌溉蓄水池等基础建设的油茶种植户可申报现代农业(油茶)生产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现代油茶项目”),项目补助款按设施建设的验收结果发放,最高每亩可领取补助款1000元;没有建设基础设施的油茶户,每亩可领取300元补助。被告人王某甲得知“现代油茶项目”政策后,计划向寿宁县林业局申请油茶补助。2014年下半年,王某丙、王某丁委托王某甲将其二人在**山场种植的油茶面积纳入王某甲户下,合并申请补助款,王某甲同意王某丙的要求,但拒绝王某丁的要求。被告人王某甲为能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领取王某丙、王某丁种植的油茶补助,在寿宁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到**山场核实其种植油茶的实际面积时,王某甲故意欺骗寿宁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称王某丙的7亩油茶、王某丁的25亩油茶也是其个人所有。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所有的108亩油茶地上建设蓄水池等基础性设施,在王某丁种植的油茶地上只做了两坪竹节沟,挖了一条宽60厘米,长20余米的路(共花费约800元),继续隐瞒寿宁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将王某丙、王某丁种植油茶的面积共计32亩纳入其个人的油茶种植面积,按“现代油茶项目”最高补助1000元向寿宁县林业局申请补助款。2015年间寿宁县林业局先后拨付给王某甲油茶补助款70000元和51025元(平均每亩油茶909.96元),被告人王某甲从中骗取国家产业补助资金金额27018.72元。

2015年8月,王某丁委托王某乙领取油茶补助款,王某乙先后多次向王某甲了解王某丁油茶项目补助情况,被告人王某甲均谎称未将王某丁种植的油茶面积纳入其种植油茶面积进行申报,经王某乙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直至2016年2月王某甲才被迫承认其已将王某丁种植的油茶面积纳入其油茶面积一并申报。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自知理亏,按照每亩1300元的标准归还32500元给王某丁家属,以同样标准归还9100元给王某丙,共计退还4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寿宁县2014年现代农业(油茶)生产发展项目验收单、记账凭证及投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产业补助资金27018.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魏朝龙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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