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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园**栋**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金某某办理有补贴的公租房,在石景山区苹果园等地三次欺骗金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总计人民币34003。后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为其母亲支付医疗费等。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1月1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指标代理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金某某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条、王某甲消费记录、向医院转账记录、王某甲母亲治疗收费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胡某某兰某某保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金某某王某甲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录音、抓获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鹏宇

检察官助理 宗栩晗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无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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