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喀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将aini9****微信号绑定在自己号码为130****9521的手机上,该微信号昵称为“一人**醉”,后王某甲将昵称改为“静**音”。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王某甲利用该微信号诈骗他人钱款合计31302.41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花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李某甲聊天,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320.00元。
2、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白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200.00元。
3、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章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章某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240.00元。
4、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张某甲聊天,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微信红包共计人民625.20元。
5、2017年6月7日、8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刘某甲聊天,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985.00元。
6、2017年6月8日、9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杨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460.00元。
7、2017年6月18日、19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李某乙聊天,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微信红包共计人民643.00元。
8、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孙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770.00元。
9、2017年7月8日、9日、18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霍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霍某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150.20元。
10、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范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200.00元。
11、2017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陈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475.00元。
12、2017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宋某甲聊天,骗取被害人宋某甲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921.00元。
13、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李某丙聊天,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860.00元。
14、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张某乙聊天,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37.00元。
15、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赵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260.00元。
16、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孟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080.00元。
17、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牛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牛某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860.01元。
18、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李某丁聊天,骗取被害人李某丁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350.00元。
19、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王某乙聊天,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400.00元。
20、2018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张某丙聊天,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1580.00元。
21、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王某丙聊天,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微信红包共计人民150.00元。
22、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董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董某某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017.00元。
23、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刘某乙聊天,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微信红包共计人民350.00元。
24、2018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韩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1049.00元。
25、2018年3月4日、5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黄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360.00元。
26、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张某丁聊天,骗取被害人张某丁微信红包共计人民800.00元。
27、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张某戊聊天,骗取被害人张某戊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990.00元。
28、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王某丁聊天,骗取被害人王某丁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950.00元。
29、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李某戊聊天,骗取被害人李某戊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370.00元。
30、2018年8月18日、19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郭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10.00元。
31、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宋某乙聊天,骗取被害人宋某乙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580.00元。
32、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具有网络交友功能的微信软件平台,使用显示为女性头像的微信号aini9****,冒充女性以提供性服务为名与被害人武某某聊天,骗取被害人武某某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共计人民8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个人客户合约及帐户流水、情况说明及截屏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宋某乙、李某甲、白某某等32名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302.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德会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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