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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上假冒徐某某前女友何某某,以买化妆品、交房租的名义骗得徐某某10000元,后归还徐某某母亲6000元。

2.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上假冒唐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以缺钱的名义骗得唐某某1000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上假冒王某乙的二叔王某丙,骗得王某乙400元。

4.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上假冒魏某某的邻居王某丁,以怀孕流产为由骗得魏某某共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分别返还徐某某人民币4000元,唐某某人民币1000元,王某乙人民币400元,魏某某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收到条、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王某乙、唐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通过微信假冒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立案后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 慧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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