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栋**门**号,现住都市高新区**街**栋**单元**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被害人王某乙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机场路欧洲印象小区家中使用手机“陌陌”,在网上认识自称叫“王亦磊”的被告人王某甲。两人通过打游戏成为网络朋友,王某甲利用网络图片谎称为自己的照片,自称为退役军人,家中经济条件良好。通过上述虚构手段包装自己。在两人熟悉后,王某甲开始以公司出现偷税漏税问题、外公去世、表弟将人打伤、自己生病等虚构各种理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103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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